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 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為維護國家安全,決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,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 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(相關技術指標見附件1)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2015年第21號公告公布的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》中的 “九、計算機”部分不再執(zhí)行。
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項,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》(相關許可程序見附件2)。
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、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,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附件:
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 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rticle/b/e/201507/20150701067575.s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