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(草案)》26日提交一審。草案對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(qū)域的禁止行為列出規(guī)定,禁止以下行為:修建不符合凈空要求的建筑物、構(gòu)筑物或者設施;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、粉塵、火焰、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;修建靶場、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;排放大量煙霧、粉塵、火焰、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(zhì);露天焚燒秸稈、垃圾等,或者燃放煙花、焰火;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,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、系留氣球、無人機、孔明燈、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;設置影響運輸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、激光、標志或者物體;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運輸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;在運輸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(nèi),搭建建筑物、種植樹木,或者從事挖掘、堆積物體等影響運輸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;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、屠宰場、養(yǎng)殖場等場所。
草案同時規(guī)定,要依法及時處理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飛行、超執(zhí)照等級飛行、超空域范圍飛行等擾亂空中秩序行為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民用無人機、滑翔機、動力傘、飛艇、熱氣球、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飛行器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升空飛行等活動的安全管理。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。